潍坊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监管期限和开发
阅读 · 发布日期 2021-03-20 18:28 · 潍坊百度2021年3月1日,《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将原《办法》第十六条监管期限调整为“监管期限自商品房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项目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终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调整为“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原《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加强潍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持同上位法一致,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原《办法》第十六条监管期限为“自商品房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项目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终止”。现调整为“监管期限自商品房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项目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终止”。
原《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发企业按预售合同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以下材料”,其中第一款为“该商品房已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现调整为“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政策调整后,根据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潍建房字〔2020〕3 号),具体实施中注意把握三点。一是2020年10月1日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分期取得),不再进行综合验收备案;二是2020年10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使用的依据,但要进行综合验收备案,交房条件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执行;三是2020年10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作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并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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