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事关商品房预售

阅读 ·  发布日期 2020-12-15 08:12 ·  潍坊网站制作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易监管,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有关规定,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联合制定发布了《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实施细则》。

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按本细则规定执行,本细则有效期至 2022 年2月28日。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可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执行本细则规定或原监管政策规定。

细则规定

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实行按工程节点和留存比例确定监管账户留存余额的方式。留存比例以内的资金,企业不得申请使用;超过留存比例的资金,企业可随时提取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预售商品房项目自完成基础工程的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由市住建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平方米造价加 20%区内配套费用确定。

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为6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地上层数一半、三分之二、主体结构完工、单体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现售备案、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各节点资金留存比例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地上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建成层数达到规划地上层数三分之二时,留存比例为45%;主体结构完工时,留存比例为30%;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留存比例为15%;办理现售备案、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留存比例为7%;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终止监管。

主体结构完工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 30%。开发企业信用等级 AAA 级或绿色建筑评价三星级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可降低 5%;信用等级 AA 级或绿色建筑评价二星级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可降低 3%。对信用等级 B 级、C 级的预售人,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分 别增加 3%、5%。

考虑到目前仍处于疫情期间, 2021年6月30日前对单体竣工验收合格以前的节点(含单体竣工验收合格),预售人可提前一个工程节点使用监管资金。

为提高服务效率,细则规定,开发企业提取留存比例之外的资金,只需提报预售资金提取申请表及监管账户对账单,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即时办结,出具预售资金使用核准通知书,各监管银行应当凭通知书及资金监管系统的确认信息,即时完成款项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