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被要求交公证材料?市内各区标准不一
阅读 · 发布日期 2020-10-30 08:01 · 潍坊网站制作10月29日,省级大型融媒问政节目《问政山东》播出第72期,潍坊市政府接受问政。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第一,可以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第二,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第三种方式,生效的法律文书。然而,记者在潍坊市调查发现,在当地不少地方,房产继承转移公证材料是必须提供的材料。
按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继承需要根据继承物价值按不同比例收取,1992年87平方米的房子需要3636元公证费。
记者了解到,在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规定所需申报材料中,并没有把继承权公证书作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然而,记者在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潍城分中心以及寒亭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时,都被要求出具公证证明。而同样是在潍坊市,在坊子区和昌乐县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房产继承转移登记并没有要求必须做公证。
针对记者调查到的问题,问政节目直播现场,潍坊市市长田庆盈回应说:“这个事儿今天晚上我们就能解决,我马上安排从明天开始就不允许再强制出具公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