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挪用学生伙食费!山东出台意见加强中小学

阅读  ·  发布日期 2021-04-10 08:12  ·  潍坊网页设计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9日讯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下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文件,这是我省首次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对食堂收入管理、成本核算、内部控制、财务监督、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食堂财务管理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对长期困扰我省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几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严禁挪用学生伙食费;要完善食堂内部控制,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规范开展核算;完善食堂定价机制,严格控制结余;实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规范运营管理等。

原文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要求各市高度重视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学校食堂收支行为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加强学校食堂收入管理。明确食堂收入范围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规范学校食堂成本管理。明确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一是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二是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三是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
(四)完善食堂内部控制。一是要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规范开展核算;二是要完善食堂定价机制,严格控制结余;三是要实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规范运营管理。
(五)强化学校食堂财务监督。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学校应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六)加强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食堂财务管理。一是严格准入制度。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并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坚持微利经营,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由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年度终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开展专项检查。三是建立退出机制。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因经营方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